令人羡艳的西法大|传媒高峰论坛进行时!
昨天还沉醉在中国传媒法治建设高峰论坛的一二场,今天便迎来了论坛三四场学术大师们思想碰撞的高潮。今天我们关注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治理,再次聚焦学术大师们的法治理论见解。
学术大师们让我们坚信,传媒法治建设之路道阻且长,传媒法治建设之路更势在必行。今日的论坛接近此次传媒法治建设高峰论坛的尾声,让我们铭记何微法治新闻理念恒存,传媒人将在坚持法治道路建设上熠熠生辉!
第三场
刘斌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刘斌以《微信乱象的规制》为主题,收集600多个案例,对微信衍变为“危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刘斌)
他指出,这些乱象究其目的而言:有的是为了博取他人关注,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原因,有的是为了推销产品,有的是纯粹闹着玩儿。并提出微信官方对于用户举报存在不作为、难作为、消极作为或作为不过来等现象是监管不力、手段落后的表现。并说明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微信公众平台丢失了真实底线、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
刘斌教授提出治理微信乱象的八种途径:治乱要先立规矩、规范微信公众账号与服务商、治乱要技术先行、实现有效监制、注重系统性与协调性、强化舆情危机处理能力。特别提出主张微信实现“实名制”,以签协议的方式保证网民遵守法律法规。对于言论自由的表达,其前提必须用真实的身份,对自己传播的内容负责,每一位微信用户,承担由此引发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讲座最后,刘斌教授提出治理微信要不越底线,以真实为本,媒介更要善意揭露问题和现象。虽然不负责任地制造“热点”远比理性的报道更能吸引眼球,但是光指责而不提建设性意见无益于弥合社会裂痕。
刘斌经典语录
“治理微信乱象不能就微信谈微信,必须注重治理的系统性和协同性,纳入互联网治理的整体框架之内。治理微信乱象的重心在于规范微信公众号与服务商,而根本则在于提升微信制作者与传播者的素质。”
吴飞讲座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院长教授吴飞以西方传播立法的基石-------“思想市场”理论评析为主题,以实际案例为引,对思想市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首先以海伦.托马斯,刘晓波,毕福剑,papi酱等公众人物的实际案例为出发点,指出思想是自由的,但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分析了思想市场理论出现的源头和历史,同时指出,对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检验方法,就是将其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
然后,吴飞教授将思想市场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第一层次的学术市场,第二层次的传播市场以及第三层次的实践市场。并且总结归纳了思想市场理论的基本含义,提出思想市场具有激励和传播的双重作用。他提出,我们喜欢一个报道,也许不是因为它多么客观,而是因为它照亮了我们的内心。
接着,吴飞教授提出并解释了为什么人们同意政府在政治上的管制,却不能不同意政府在思想市场上的管制。最终得出三个结论:第一,在思想传播领域,确实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第二,相信市场的选择并不是放弃政府的市场调控。最后消灭“市场失灵”还有一个更有效的方式就是传播者的自律。
吴飞经典语录
“在思想市场中,有争议很正常,前提是多样化的思想和观念。”
“真理如果没有谬误的碰撞,就会像温室里的花朵。”
主题发言
《高校大学生网络舆情应对研究》
主讲人:符万年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博士、传媒法研究所所长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博士、传媒法研究所所长符万年做了关于《高校大学生网络舆情应对研究》的主题发言。他剖析了“李刚事件”和“中国政法大学聘任邓亚萍为兼职教授”两个案例说明诸多高校应对网络舆情应当切实提高。
他认为,大学生网络舆情引导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阵地,提高舆情管理能力能够促进校园和谐发展,同时能够化解事件矛盾。对于高校大学生网络舆情中所存在的问题,校方应当建立大学生网络舆情事件应急预案,构建班级微信群,建立和使用好院级校级新媒体,加强大学生网络道德和法制教育和校方建立健全大学生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方式予以应对。
《新媒体环境下对垃圾邮件、短信的法律认定及规制探讨》
主讲人:路鹃
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副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副教授路鹃针对垃圾邮件、短信的问题现状进行了主题发言。她首先引述了“地方空间”向“流动空间”在法律规制上的变化,并指出了我国目前空间隐私权的概念在立法中还未认定。当前新媒体环境下的垃圾邮件、短信的泛滥用户信息安全、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已成当务之急。她认为确定垃圾邮件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立法规制的关键,通过对垃圾邮件、短信的发送者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的量化分析能有效确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她强调技术治理和法律结合起来共同保护公民的空间隐私权,减少垃圾邮件、短信的危害。
《中国语境下公众人物理论的舞蹈、困境与重构》
主讲人:李洋
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网络与新媒体系主任、副教授
李洋教授首先从公众人物术语的理论来源着手分别论述了不提理论体系下公众人物的解释异同。他指出公众人物的认定方式是“相似问题,相同处理”,公众人物是一个类型概念。但在当前中国语境下,人们基本上都将“公众人物”理解成一个抽象概念,而不是一种类型。因此他强调作为一种类型,“公众人物”的含义只能通过特定价值观念确定,如果要认定中国的“公众人物”,必须诉诸中国宪法理论。
《新媒体语境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主讲人:夏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副教授
法律与文学研究所所长
夏雨教授从法制到法治的语境变迁引出了新媒体下法治建设的环境特点。他通过大量的贪污腐败案例来论证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并强调新闻媒体在监督公权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特殊作用,而要发挥好这一作用,新闻媒体需要高度的媒体自制和一定的法律素养。他认为,要建设好法治社会传媒,必须要“两条腿走路” 一条是以司法为代表的法律系统的正常运行,另一条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通过媒体和司法部门的强强联合,中国法治才能走上康庄大道。
第四场
慕明春讲座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二级教授慕明春以《“门事件”报道都动了谁的奶酪?》为题,围绕典型涉性门事件的新闻侵权作出微观分析。
慕明春教授在近十年637起新闻侵权事件中,尤以05年“铜须门”、08年“艳照门”、10年“兽兽门”的“门事件三部曲”,回顾案例事实并作出侵权分析,指出媒介侵犯公民“性隐私”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涉及社会公共道德底线的问题。
他思考和总结了涉“性”门事件的新闻侵权特征,指出门事件的“演员”越来越低龄化,青少年成为门事件新闻侵权的主要受害人群,除年轻的“80后”、“90后”、“95后”成为事件主角外,一些“00后”也“被卷入”为门事件的小演员。此外,受害者与加害者角色发生互换,青少年中的有些人有可能成为事件的导演和策划者。
慕明春教授对同事件无关联的无辜者“被”卷入成为受害者做了思考,指出门事件新闻侵权加害人的侵权成本极地,受害者很少采用法律方式救济。其侵权难以认定和举证不易的事实,使得很多受害者维权最终不了了之。
慕明春经典语录
“人肉搜索和网络恶搞如鸟之双翼,船之双桨,加剧了侵权的力度和其不良后果的烈度。
李丹林讲座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主任、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李丹林以《现代化转型、文化变革与传媒治理》为主题,对我国的媒介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转型做出了深入的分析。
李丹林教授以罗马天主教和新教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为起点,指出不了解过去,对将来就没有真正的信任。对我们来说,继承法律遗产乃是历史性扎根在不同信仰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第一方面,李丹林教授指出了媒介的现代化问题,她提出一个问题,我国的媒介是否完成了现代化,答案自然是没有。她指出现代性是社会在工业化推动下发生全面变革的属性。并且现代性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标志着传统到现代的转变;第二,自由构成现代性的核心;最后,现代性表现为建立竞争机制和合理规范。
在第二部分,李丹林教授提出了文化问题。分别解释了文化的内涵,我国的传统文化发展,如何改变这种文化土壤,是每个知识分子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然后是传媒法治的问题,教授指出,在法律适用方面,没有制度化的机制;其次,行政诉讼有诸多限制,完全没有宪法诉讼;最后,网络提供了便利的同时,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言论表达控制问题,不能上升到宪法的层面来认识和解决。
最后指出了文化变革,促进社会转型,推进传媒法治。指出了互联网革命和人性价值的凸显的重要问题。
李丹林经典语录
“我们国家是否完成了转型?——没有。转型需要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条件和环境。”
主题发言
《中立而不孤立:网络民意刑事司法应对策略之研究》
主讲人:薛永毅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副主任科员
他从近10年的10起具有影响性诉讼案件出发,总结了这些案例的实证研究经验,指出影响性诉讼中民意的关注的焦点在于涉案主体的身份特殊性,如富二代、官二代等,这些刻板化的民众印象会导致民意的娱乐化、失实化,大众思维与法律思维的错位要求司法部门更加重视法律判断、程序公正和合法性。在应对策略方面,他强调要推行“大陪审制”吸收理性民意,同时要积极构建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规制措施,最终实现引导民意表达走向法治化,民意回归民意,法治回归法治。
《互联网+背景下的警察执法》
主讲人:王荐举
陕西法治信息网总编辑
陕西省传媒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他首先论述了警察对突发网络舆情事件执法力不从心,不法分子暴利袭警事件频繁发生的现状。随后指出互联网+对警察执法产生了很多方面的影响,如改变了警察执法的模式,拓展了警察执法的空间,打破了警种界限,创新方式手段。重视网络舆情是提升公安机关应对能力的需要,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需要,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需要。在应对策略方面,他强调案件处置和舆情导控同步,严控现场,处置后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进而营造良好的警民关系。
《网络安全发展中网络运营者的法律地位》
主讲人:雷丽莉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讲师
雷丽莉讲师他首先阐释了网络运营者法律地位问题意识的来源,从《网络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和《电信服务标准(试行)》对网络运营者下定义,他指出网络运营者的双重身份分别是市场主体和监督职能。网络运营者在网络安全监管方面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指出,在实践方面,为了使网络运营者有能力核实用户的信息是否真实,国家会提供支持,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论新闻网站的频道外包行为及背后推力》
主讲人:周书环
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在读博士
周书环以中国经济网和千龙网为例指出:新闻网站出现了外包频道转让各种权利的行为甚至与公关公司合作,形成了灰色产业链。随后。她对新闻网站和外包行为进行了概念界定。目前来讲,新闻网站主要可分为完全从传统媒体剥离出来的企业单位和传统的事业单位。从政策上来讲,外包的经营活动是被允许的。但是,新闻网站转让采编权是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她提出,如何界定商业行为和公共利益的边界,尚没有明确规范,由此导致了诸如中国经济网转让整个频道包括采编权行为。
《论我国新闻网站的二元结构及法律责任规范》
主讲人:李婷婷 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 在读博士
《从发展心理学的视角分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和重建》
主讲人:王恩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在读博士
摄影:王孜妍
文案:王若梦 顾睿琪 张珂郡
编辑:赵越 余晓丹
责编:张天格 蔡艳 张豪